×

Loading...
Ad by
  • 技多不压身,工到自然成:安省技工证书特训班,点击咨询报名!
Ad by
  • 技多不压身,工到自然成:安省技工证书特训班,点击咨询报名!

转贴:关于保留身份的问题(两人短等回国,几年以后,一个人回加拿大保身份,那另外一个人的身份怎么办?)

本文发表在 rolia.net 枫下论坛分享我吃螃蟹的经验:夫妻一方未住满2年另一方以后可申请travel document

很多朋友可能与我有类似的情况:

我的情况是,我当初是主申请,02年春与LP一起登录后回国,与LP在国内一起住了2年+8个月,期间去了CANADA短期旅游了n次,PR CARD也拿到了,去年LP在快满3年时回CANADA住去了。但我至今仍在国内,四年了只在CANADA住了2个月,无论如何也达不到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,想回CANADA重新入境时极可能有麻烦.我研究后,发现这种如果申请夫妻团聚批准绝对没问题.所以也花了很多时间研究了bluemaple上的团聚申请贴子,我也于2006年1月份向CIC递交了夫妻团聚申请(因为我可能还会回国几次,不希望每次再入境CANADA时都有麻烦).


但CIC前两天退回了我的夫妻团聚申请,附信上说他们发现我的移民身份似乎仍有效, 移民局信上给了我一个网址http://www.cic.gc.ca/english/applications/guides/5529ETOC.html
信上说,让仔细看看,如果身份仍有效,让我到北京大使馆申请travel document即可,如果身份已无效,则让大使馆给一份证明, 然后重新向CIC递交团聚申请.

我查了以上网址,吃惊地发现居然有这样一条,为什么以前无人提这一条呢:
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

Each day that you are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outside Canada is considered a day for which you satisfy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s provided that:

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s your spouse, common-law partner or parent (if you are a child under 22 years of age); and
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ir own residency obligation.
The total number of days that you spend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may be added to the total number of days for which you otherwise satisfy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s.

原来我与LP共同在国内的近三年时间可算在我住在CANADA(当然,前提是LP至今仍满足居住日期要求),而且并不要求期间LP是在国外是为CANADA公司工作。以前我在cic.gc.ca上查都是必须陪伴公民或另一方在国外为加国工作才算。现在才发现,CANADA移民法还有很人道的地方.

CIC网上说,持travel document回加后,要去申请PR CARD,我查了CIC网上资料,发现以上陪同spouse在国外的日子可算在内,再重新申请PR CARD时也有效,所以不用担心申请PR CARD了.

估计我可能是第一个吃这种螃蟹的人了,以前搜了很多网站,也未发现这一条例。我不由发泄一下自己的意见,我发现网上大多数人对CIC网站研究的不多,人云亦云者众,五年住满2年的规定路人皆知,但其中像spouse有些条款却少有有人知.我以前也不知道,这次自己亲自去实践了一次,才发现这种解决方案.从bluemaple中学到了很多,所以将我的发现也告诉bluemaple上的朋友.很多国内去的人可能有类似情况,希望在此与大家分享此信息。

不过,我现在国内工作还跑不开,准备下半年再申请travel document,到时再告诉大家经验.不过我发现申请travel document的手续非常简单.

2006/2/20

by Jackson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,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.net
Report

Replies,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:

  • 相约北美 / 定居入籍 / 转贴:关于保留身份的问题(两人短等回国,几年以后,一个人回加拿大保身份,那另外一个人的身份怎么办?)
    本文发表在 rolia.net 枫下论坛分享我吃螃蟹的经验:夫妻一方未住满2年另一方以后可申请travel document

    很多朋友可能与我有类似的情况:

    我的情况是,我当初是主申请,02年春与LP一起登录后回国,与LP在国内一起住了2年+8个月,期间去了CANADA短期旅游了n次,PR CARD也拿到了,去年LP在快满3年时回CANADA住去了。但我至今仍在国内,四年了只在CANADA住了2个月,无论如何也达不到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,想回CANADA重新入境时极可能有麻烦.我研究后,发现这种如果申请夫妻团聚批准绝对没问题.所以也花了很多时间研究了bluemaple上的团聚申请贴子,我也于2006年1月份向CIC递交了夫妻团聚申请(因为我可能还会回国几次,不希望每次再入境CANADA时都有麻烦).


    但CIC前两天退回了我的夫妻团聚申请,附信上说他们发现我的移民身份似乎仍有效, 移民局信上给了我一个网址http://www.cic.gc.ca/english/applications/guides/5529ETOC.html
    信上说,让仔细看看,如果身份仍有效,让我到北京大使馆申请travel document即可,如果身份已无效,则让大使馆给一份证明, 然后重新向CIC递交团聚申请.

    我查了以上网址,吃惊地发现居然有这样一条,为什么以前无人提这一条呢:
   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

    Each day that you are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outside Canada is considered a day for which you satisfy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s provided that:

   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s your spouse, common-law partner or parent (if you are a child under 22 years of age); and
   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ir own residency obligation.
    The total number of days that you spend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may be added to the total number of days for which you otherwise satisfy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s.

    原来我与LP共同在国内的近三年时间可算在我住在CANADA(当然,前提是LP至今仍满足居住日期要求),而且并不要求期间LP是在国外是为CANADA公司工作。以前我在cic.gc.ca上查都是必须陪伴公民或另一方在国外为加国工作才算。现在才发现,CANADA移民法还有很人道的地方.

    CIC网上说,持travel document回加后,要去申请PR CARD,我查了CIC网上资料,发现以上陪同spouse在国外的日子可算在内,再重新申请PR CARD时也有效,所以不用担心申请PR CARD了.

    估计我可能是第一个吃这种螃蟹的人了,以前搜了很多网站,也未发现这一条例。我不由发泄一下自己的意见,我发现网上大多数人对CIC网站研究的不多,人云亦云者众,五年住满2年的规定路人皆知,但其中像spouse有些条款却少有有人知.我以前也不知道,这次自己亲自去实践了一次,才发现这种解决方案.从bluemaple中学到了很多,所以将我的发现也告诉bluemaple上的朋友.很多国内去的人可能有类似情况,希望在此与大家分享此信息。

    不过,我现在国内工作还跑不开,准备下半年再申请travel document,到时再告诉大家经验.不过我发现申请travel document的手续非常简单.

    2006/2/20

    by Jackson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,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.net
    • You got it
      • 奇怪,这次怎么不提醒人家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,上当受骗了?
        • 没看出lz 想贪小便宜....人家是做了功课后知道可以做什么,不可以做什么
    • 这个规定很有意思,如果夫妻俩都是移民,他们一起住在中国,那么岂不是可以互相保证对方身份不失?我不相信会有这么大个漏洞.
      • 你还没真正了解这个政策的含义
    •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:在加拿大境外共同居住的永久居民,其中只要有一个人满足居住时间的要求,其他陪伴的人均可视为满足要求?
      • no way
      • 英语的原话就是这个意思。
    • 要求期间你的LP在国外是为CANADA公司工作 - it's required!
      • see the link below: http://www.cic.gc.ca/english/newcomer/res%2Doblig.html
        • 理解不对。人家给了个更详细的要求,你看过没?http://www.cic.gc.ca/english/applications/guides/5529E2.html#wp294132
          • 我看了。配偶自己必须在那段时间满足要求,如果配偶在那段时间没有满足要求(没有给加拿大公司打工),她又怎莫能帮她老公满足居住要求呢?当然,LP怎个是满足了居住要求,但并不代表那段时间她可以罩着别人。
            • LP自个是满足了居住要求,但并不代表那段时间她可以罩着别人
              • 你没搞清楚:老婆满足了自己的居住要求,那么她老公曾经跟她<<在中国>>的日子,就可以算在她老公的头上了。<<不是>>她在<<加拿大的>>日子算在她老公的头上。
              • 至于她老婆如何保证自己的:住上2年不得了。
                • very confused.
    • 谢谢分享信息!查阅CIC网站,确实有这样的说法。只是有点不明白。。。。。。
      既然陪伴配偶(她本人满足自己的Residency Obligation)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也视同在加居住时间,那他的枫叶卡应该没有失效,为什么还需要声请Travel Document呢?能解释一下吗?非常感谢!
      • 有道理!
    • 入境许可要求和保持身份的条件有歧异
      保持身份的条件之一是陪伴PR在海外,但明确要求该PR必须是为加拿大公司工作!该条件同样写在枫叶卡的申请表内。
      个人理解,就算你能够按条件申请到入境许可,但是,你也不可能再申请枫叶卡或续卡了。意味着要么进入加后就别走了,
      等入籍,要么下次再申请入境许可吧,太累了,还不如叫令一半把你重新申请方便`。
      我的情况也是类似,我也希望我的理解有误,多交流!
      • 申请枫叶卡的要求只有一个:申请人是移民身份。当然另外一个要求时,申请人在加拿大境内。不管申请人用什么方式保留的身份,只要身份保留了,就可以申请。拿到“travel documents”就是身份留住的凭证。
      • 这里的“入境许可要求”指的是“用移民身份入境的许可”而不是任何一种入境许可都是。所以拿到travel documents =身份没有丢失=身份保住了。明白?